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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栏目:大专本科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1-30 来源:网络

2020年上海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2020年上海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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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2]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3],以及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文件[4]要求,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即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三条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

  

第四条若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读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若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报考的所有课程(含实践性环节)平均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第五条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通过测试的学生可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第六条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论文(设计)须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达到“中”以上(含“中”)。

  

(1)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

  

须提供在其本人学籍所在学校参加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的考试成绩单,且笔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的考试成绩单,且笔试成绩必须合格。

  

凡参加军队院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考试,除须达到上述成绩要求外,还须提供学生本人服役的军人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生,既可以满足上述英语水平要求,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艺体类专业学位英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

  

(2)外语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须获得本专业全国专业外语四级或八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第二外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须获得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或以上考试合格证书。

  

以上学位外语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单,有效期从其落款日期起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1)违反宪法,或构成刑事犯罪,触犯国家左边法律右边的。

  

(2)在校期间受记过或以上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未能解除该处分的。

  

(3)在国家级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或存在其它学术不端行为的。

  

(4)申请学位的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学校组织的专家审定的。

  

三、申请程序

  

第九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学位论文、毕业证书、学习成绩单和学位外语水平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10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或超出申请时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审;最后,学院将复审合格的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时间一般为当年6月和次年1月,审定结果在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和批准的申请人,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上海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存在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四、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有关学习年限,按照《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毕业1年后仍未达到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者,不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证书若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2020年1月后入学(或注册)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若上级部门在本办法生效后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则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四号),198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1年5月20日。

  

[3]《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

  

[4]《关于开展本市普通高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检查的通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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