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成都积分入户政策管理办法申请条件资格
(2021年成都积分入户政策管理办法申请条件资格)
成都发展改革
成都市发展改革伟大历程的记录与解读
成都在2018年开始了为期两年的积分入户政策试验。目前,两年政策试点已经到期,新一轮居留证点管理办法需要修订和颁布。根据市委、市政府、市发改委和有关市政单位的安排和安排,在系统总结两年试点政策成效和主要经验的基础上,贯彻国家和省级户籍改革精神和统筹工作要求,起草了“成都市居留证点管理办法”(社会意见公开征求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我希望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建议。
参与方式:
通过信函反馈:
邮政地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事务部,成都高新区金月溪路2号,邮政编码。
参与时间:
到2021年2月17日
2021年成都积分入户政策管理办法申请条件资格,社会舆论公开征求)的起草说明
编译背景
(I)准备工作的依据
成都在2017年启动了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了有条件的入户(包括人才入户)和积分入户的新户籍政策体系,并于2018年开始了为期两年的积分入户政策试点,为荣州市稳定就业和稳定居民人口的创新开辟了一条出路。积分入户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也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目前,两年政策试点已经到期,新一轮居留证点管理办法需要修订和颁布。
(2)所涉左边法律右边和条例
在系统总结两年政策成效和主要经验的基础上,市发改委和有关市政单位落实了韩正副总理在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电视会议上的讲话和“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流动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了国务院关于重点政策监督检查的要求(2018年)。根据国家和各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法(2014年)第25号”、“川府(2014年)70号”)和成都市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城府(2017)23号”),制定了“城市居民居留证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以下简称“行政办法”)。
(三)筹备过程
市发改委和全市有关单位以充分体现新发展观的城市建设为重点,服务于成都市城市发展规划,考虑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能力,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以人口分布指导、整体项目梯度和入户指标正常化为指导,开展新一轮积分入户政策起草工作。在起草文件的过程中,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有关领域专家的宝贵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纳入管理措施。
二/吐温
主要的/主食/主要作物/主要产品
“行政管理办法”共有17条,主要包括四部分。
第一,整体政策原则。本文围绕充分体现新发展观的城市建设,提出了成都市作为大城市的“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实施原则。
第二,政策应用的对象。明确“行政办法”适用于荣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在荣人员境内申请成都居留证。
三是整体指标体系。“管理措施”科学构建了得分指标体系,提出了“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专业技术、引导人口分布、个人贡献、年龄等六点”。1项减分项目(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以及2项入户条件(持有成都居留证,连续5年支付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并提出了6分(合法稳定就业、合法和稳定居住、专业技术、引导人口分布、个人贡献、年龄等)。1项扣分项目(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
第四,组织安全。提出了组织晋升、分工协作的机制,加快形成职责明确、成绩积极、协调能力强、长期有效的工作体系。
政策要点
新一轮政策在保证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户籍年限占主要比例的基础上,将原有的16项调整为9项,优化和调整了“年龄”、“购房”、“税收”、“投资”、“教育”等内容,新政的主要特点是:
首先,要突出落实国家和各省的要求。“行政措施”贯彻了国家和各省户籍改革的精神和统筹工作的要求。随着社会保险支付年限和居住年限占主要比例的得分,突出稳定就业、稳定居住等基本条件,“行政措施”科学构建了促进长期在荣市工作和生活的普通农民工有序城市化的记分体系。
二是突出为城市发展服务的战略。“行政措施”以为“东、南、西、北、中、优”为服务的城市发展战略为指导,增加就业地区和分项目的数量,合理引导东部和南部延长区的人口就业。围绕“66个工业功能区”的服务决策与部署,增加产业功能区就业子项目,促进产业功能区人口的快速就业。
第三,实施正常点管理。“行政措施”以和的利益为指导,改革了原有的“定期集中申报和定期公布点位结果”的模式,对“全年点日申报和每日查询点的申报结果”进行了新的调整,便于群众申请。
2021年成都积分入户政策管理办法申请条件资格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第1条
为了充分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特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围绕全面体现新发展观、科学促进人口流动和合理布局、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的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和各省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城府法(2017)23)的意见,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这些措施。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境内合法、稳定地生活、就业、申请成都居留证的人员。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居留证分数,是指建立指标体系,对各项指标给予一定分数,居留证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积分,根据积分申请申请积分入户,或者根据积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4条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并有资格申请积分入户。
(一)持有成都有效居留证的。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连续支付五年以上。
第5条
居住证得分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生活、专业技术、合理人口布局、个人社会贡献、年龄等,以及违法犯罪、个人不良信用等。总分是每个附加子指标的总和,并扣除每个减法项的结果。
(1)合法和稳定就业的指标。根据社会保障申请人缴纳的有关点数,按照成都市行政区域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计算每年10分(6个月支付5分,12个月缴纳10个百分点)。
(2)合法、稳定的生活指数。申请人在成都拥有合法、稳定的住所或者已登记租赁期的,应当按每年累计2点计算连续居住。申请人生活在天府新区、龙泉邑区、青白江区、信都区、温江区、双流区、碧都区+10分,居住在建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琼莱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日县、浦江县+20分。
(3)专业和技术指标。申请人属于成都市就业(职业)急缺目录的,应当增加10分;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分别增加40分、30分和20分;具有高级技术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格的,分别增加30分和25分;具有高级、中级和初级职业资格的,分别增加20分、15分和5分。在上述情况下,只考虑最高的资格分数。
(4)种群合理分布梯度指数。申请人按照所在地区计算得分,属于东津地区或者南拓地区的,应当增加20分;在66个工业功能区就业的,分数增加10分。
(5)个人贡献指标。经国家、省、市各级党委、政府认可的,分别增加25分、20分和15分,包括创新创业精神、劳动模范(包括模范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义勇军、工匠等,以上情况只考虑最高荣誉分数。申请人参加成都社会服务,参与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活动的,每次达标最多不得超过10分+2分。退役士兵加30分。
(6)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岁,加30分;36-45岁,加20分;46岁55岁,加10分。年龄积分是动态调整的,而不是叠加的。
(七)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指标。违反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参加国家禁止的刑事犯罪组织或者活动的,每条减少10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判处行政拘留或者强制戒毒的,减少二十个百分点。申请人过去三年在个人信用、工商、税收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每项减少十点。
第6条
居留证积分“遵循乘积”,积分每年正常申报,积分结果每年正常公布。
第7条
申请人应在区(市)县政府服务中心设置的验收窗口申报。
第8条
区(市)政府人口服务行政机关受理记分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第9条
区(市)县级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点的审批,并报市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10条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相应的受教育权、就业权、住房权、养老金权、社会福利权和社会救助权。实施细则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11条
城市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按积分顺序排列,按保险年限和居住年限排序,入户列表按年居留证积分入户指数计划确定和公布。
第12条
取得入户资格的,应当及时办理入户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第13条
市人口服务管理处负责对全市点的申请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纠正违法所得。
第14条
申请人对办理居留证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区(市)、县各级人口服务管理处申请复审或者投诉。经核实的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15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涂改、使用伪造、变造、伪造的申请材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经核实后,申请人应当取消其申请分数的资格,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如果入户已被处理,则应取消该申请并将其退回其原籍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16条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居留证点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对户籍制度的改革和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政策的指导,并根据成都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率先提出年度居留证积分入户指数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有关单位(市人口服务管理处)负责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居留证点管理的日常工作,并责令成都市高新区、成都市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等县政府做好入户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市社会部门负责编制本年度急需的工作(职业)目录。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局)、市社会管理委员会、市退役军事事务局、市经济信息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医疗保险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督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网行政办公室、市工会联合会、团市委员会、市妇联、市工商联,市税务局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点审核和点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17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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