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提供一对一的落户政策咨询服务!

落户咨询网二维码

居转户实施细则

栏目:居转户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19 来源:网络

居转户实施细则

(居转户实施细则)

落户咨询二维码  

  

《居转户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居转户实施细则(2页珍藏版)》请在人人文库网上搜索。

  

1、本市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解决具体的操作问题,据6月17日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办法出台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市人大、市政协也对实施细则的起草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大力的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个部门按照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决策原则和科学民主、保障民生的基本思路,广泛征求居住证持有人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集

  

2、中收集网民网上咨询意见,经多次反复酝酿,联合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这标志着居住证持有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受理工作进入操作阶段。实施细则依照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申办条件、激励条件、申请的提出、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迁入户口、家属随迁、轮候及其他等九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条件。试行办法共提出了五项申办条件,实施细则对其中三项作了进一步细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实施细则明确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对于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

  

3、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并对缴纳镇保是否可认定为缴费年限也进行了明确。此外,对于试行办法中关于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规定,也进行了细化。二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激励条件。在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的新时期新阶段,上海正在不断优化“不惟学历、不惟职称、不惟资历、不惟身份,海纳百川聚人才”的人才发展环境。为凸现人才的业绩和能力导向,实施细则就试行办法中提出的四项激励条件,作了进一步细化。例如,对于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

  

4、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将奖励等级限定为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实施细则更加明确了对本市远郊地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人才积聚的鼓励和引导,规定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同时规定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对于纳税额及聘用员工达到一定标准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的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

  

5、格等级的限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三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何申请、申请材料以及办理流程。实施细则对如何申请进行了细化。明确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为持证人员进行办理。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对于试行办法列出的7个方面的申请材料,实施细则对其中6个方面的材料作了进一步细化。除了部分共性材料外,所需材料根据不同条件可以相互替代。如,对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实施细则明确了四项可替代的材料。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办理流程的规范化和分级审核的责

  

6、任制,规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并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为体现申办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申办的透明度,实施细则还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即日起,凡符合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申办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备齐相关材料后由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附件:1、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

此文关键词:

相关内容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推荐资讯

热门资讯

年的服务积淀

二维码
深圳落户条件电话13671738356
微信号
立即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