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海外留学生(本硕博)回国福利政策(北上广深)
(2021年最新海外留学生(本硕博)回国福利政策(北上广深))
要求:
1.在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满365天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目前政策是留学期间去其他国家旅游的时间不扣除;以学业结束后第一次回国护照上的入境时间为准。)
3.年龄45周岁(含)以下。
4.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出国期间若一直在挂靠社保,无法办理落户)
5.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6.回国后,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
7.留学回国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8.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落户福利
1.优秀人才最高奖励100万;
2.政府提供10万元企业开办费;
3.提供短期周转性住所;
4.免税购车;
5.获得北京市“特聘专家”称号人士可以获得100万元奖励。
热门问题
Q1:关于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如何界定?
官方回复: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主要依据是留学人员护照所记录的出入境时间。
解读:在具体操作中,以课程开始前首次出境开始计算,截止到课程结束后的首次回国,扣除期间假期回国花去的时间,留学生在国外的累计时间多于365天即可(去年只需要待满360天),这个时间可以包括研究生课程所要求的语言课或预科时间、你在其它国家旅行的时间,以及课程结束到拿毕业证之间的时间。
Q2:关于“学业结束回国两年之内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手续中“两年”时间如何界定?
回国时间参照留学人员本人护照所记录出入境日期为准。
时间从回国飞机落地那一天起计算。由于申请时一般存在较长的排队预约时间,所以实际上可申请的期限不足2年。
Q3:留学回国人员是否属于应届毕业生?能否签三方协议?
留学回国人员不分应届和往届,一律没有三方协议,是否为应届,由用人单位界定。
Q4:赴港、澳地区学习者,能否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去中国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学习的同学可参照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法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适用对象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注: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Higher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World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SymondsWorldUniversity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Ranking’sAcademicRankingofWorld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落户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激励条件——四类人才直接落户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新政策变化
最新政策:留学生回国后2年内到上海,并持续在上海工作。
1.回国后首份工作可以不在上海;
2.回国后2年内要到上海工作,与上海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保和个税;
3.到上海工作后,必须持续在上海市工作,不能再到外地工作。
落户福利
1.优秀人才可获最高50万元资助金;
2.免税购车;
3.浦东创业者可申请15万元创业资金。
适用对象
1.在国(境)外院校获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已办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手续,并在广州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个体工商户工作、在广州创办市属企业或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留学回国人员;
2.持《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国(境)外进修、访问学者、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年龄要求
1.在国(境)外学士学位: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2.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3.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
社保要求
1.获得国(境)外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申办时须在广州市引进单位有社保缴费记录(五险同参,无需连续6个月)。
2.获得国(境)外本科学位的留学人员,在择业期(本科生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开始算起两年内)申办时须在广州市引进单位有社保缴费记录(五险同参),在择业期外的申办时须在广州市市属用人单位有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五险同参且引进单位有参保记录)。
3.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劳务派遣除外)。
5.获海外本科学位、在择业期外的留学人员,社保不再要求在同一单位连续缴费,但需在广州市市属用人单位有连续6个月的缴费记录且引进单位有参保记录。
6.所在单位参加市社保的,申请人无须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中留服中心自行核查;所在单位参加省社保的,提供省社保缴费记录。
落户福利
1.创业可获1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
2.免税购车;
3.落户黄浦区/南沙区可获2万—6万住房补贴。
适用对象
1、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
2、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落户福利
1.生活补贴:本科1.5万元/人,硕士2.5万元/人,博士3万元/人;
2.免税购车;
3.未成年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费,优先申请,并可以报考市、区重点中学高中部;
4.可申请租用市、区政府提供的安居房和留学生公寓。
(转载自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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