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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6-29 来源:网络

上海浦东新区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上海浦东新区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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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和上海市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加快建设浦东新区“国际人才创新试验区”,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计划用5至10年时间,引进100名具有海外丰富从业经历、通晓国际规则和惯例、掌握核心技术、带动产业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浦东新区“百人计划”)。

  

二、引进对象

  

引进人才一般是指在本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获得本行业专家认可,每年在浦东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大型金融机构中担任高级以上专业职务或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的金融实践操作经验,善于经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二)在国际知名航运企业(航运服务机构)担任高级以上管理职务、专业职务或毕业于相关国际知名院校且具有丰富航运从业经验,经营管理业绩突出,科研成果或技术经验丰富的高层次航运人才。

  

(三)在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软件和信息服务、新材料九大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拥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显著,在重大专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主持或参与过大型科研项目的创新人才;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领先,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产品具有良好市场化发展潜力的创业人才。

  

(四)浦东新区其他领域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个人待遇

  

(一)一次性给予每位引进人才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3年内,按照浦东新区相关行业人才政策个人贡献奖励最高标准给予一定奖励。

  

(三)5年内免费提供浦东新区范围内不超过15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供其使用。在此基础上,再提供50万元人民币的安家补贴。

  

(四)持外国护照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愿意在本市常住的,帮助办理2至5年长期居留许可。为符合条件的人才,积极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对有落户需求的引进人才,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帮助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对愿意放弃外国国籍,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积极帮助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并办理落户上海手续。

  

(六)引进人才可享受区域内医院特需门诊服务,享受每年一次的疗休养及健康体检待遇。

  

(七)引进人才子女有就学需求的,按照《浦东新区人才子女入学入园实施办法》予以妥善安排。

  

(八)引进人才配偶一同到浦东生活,并有就业意愿的,优先推荐其在区域内单位就业。

  

四、创业扶持

  

对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认定,可提供以下扶持:

  

(一)创新浦东新区国资投资机制,设立浦东新区国有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按照企业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国有资本投入,投资期不超过4年,期满后国有资本按照约定方式退出。

  

(二)建立浦东新区银政合作平台,引导商业银行放宽中小企业审贷标准,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积极鼓励社会各类商业担保机构,为人才实施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提供贷款担保。

  

(三)通过浦东新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支持人才开展创业。

  

(四)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或区级研发机构的企业,按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研发投入补贴资金操作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应的研发费用补贴。

  

五、创业团队支持

  

经认定的核心团队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给予创业团队50万元人民币,用于引进和激励优秀团队成员。

  

(二)3年内,给予团队成员每人每月2000元人民币的租房补贴。

  

(三)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及配偶、子女优先解决上海户籍,帮助协调其子女在区属学校就学。

  

六、申报方式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方式:(1)专家推荐。可由两位以上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专家等共同推荐。(2)组织推荐。可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国内外大型重点企业、国内外重点高校、重点科研院所、浦东新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团体组织等进行推荐。(3)个人自荐。

  

(二)创业团队人员申报方式:由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推荐,通过团队人员所在单位集中组织申报。

  

七、评审程序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在浦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设立评审平台,通过行业专家评审产生拟引进人选,评审结果报浦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社会公示后确定。

  

(二)创业团队人员的评审。经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后确定。

  

八、附则

  

(一)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人才,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政策。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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