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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海居住证积分政策来了!

栏目:上海居住证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05 来源:网络

2018上海居住证积分政策来了!

(2018上海居住证积分政策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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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8上海居住证积分政策来了!

  

没有一点点防备,2018年就要来了!

  

很多外省市居民关系的积分政策有没有变?

  

2018上海居住证积分政策要来了

  

  

居住证积分管理是上海市居住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此次修订未对积分指标体系、申请积分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没有变化。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7〕9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及分值)

  

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左边加分右边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左边加分右边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左边加分右边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31号)同时废止。

  

(上下滚动查看详细内容)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沪人社规〔2017〕43号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左边加分右边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左边加分右边。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下滚动查看详细内容)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网签图解教程

  

2

  

打开21世纪人才网,登录个人账号,申请续办并填写续办信息。如图:

  

  

  

  

  

2

  

打开21世纪人才网,登录单位账号,由单位人事对积分续办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如图:

  

  

  

注意!接下去的界面提示信息可能有两种形式,人事一定要清楚区别,不然还以为通过了审核一直傻等。

  

形式一

  

  

注意!

  

此界面状态表示,该人员未进入网签程序,需要人事带好相关书面材料,至人才中心办理积分续办。

  

形式二

  

  

注意!

  

此界面状态表示,该人员进入网签程序,人事可在2-3个工作日后登入系统,查看网签结果。

  

3

  

网签结果查询

  

网签通过

  

  

网签不通过

  

  

  

原因一

  

  

注意!

  

此界面状态表示,人事需要前往人才中心提交书面材料(而类似于添加配偶或者子女等同住人,是常见的不能网签需要人才中心提交补充材料的情况)

  

原因二

  

  

  

注意!

  

此界面状态表示,人事只需在网上更改信息后,再次提交表格,即可;

  

注意,如果遇到人事无法在网站更改信息,表示状态锁定,需要带着相关证件去人才中心现场申请。

  

  

2018年1月1日,

  

新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2018上海居住证6大变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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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天气上海发布网络

  

编辑:Rachel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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