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2013年11月19日
(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2013年11月19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上海市人才类集体户(包括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作为一项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设立至今,为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内外引进人才的落户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挂靠在人才类集体户内人数不断增加,户籍基本管理功能缺失,给集体户所在地政府公共服务带来较大压力。根据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居住地服务和管理,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规范外省市迁入人员落户审批管理,现将做好上海市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自2014年1月1日起,经市人保局、市教委等部门审核同意迁入上海市的人员,停止落户人才类集体户。对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严密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完善社区公共户长效管理机制,全力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1.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市人口办):要按照市政府和市局工作要求,积极会同市发改委、市教委、市人保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人口办开展清理工作,协调解决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市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才类集体户、社区公共户内出国(境)、定居人员数据比对工作,会同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建立数据比对长效协作机制。
3.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区人口办):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内人才类集体户设立单位开展已落户人员清理工作;做好实际居住地在本辖区内的原人才类集体户落户人员迁入社区公共户的落户工作。
(二)实施步骤
1.梳理排摸阶段(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各人才类集体户设立单位要梳理、统计历年来落户人数,编制集体户落户人员名册;梳理落户人员的出入境、婚姻、房产、就业、纳税等情况信息,逐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动员本人主动将户口迁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本市产权房、用人单位集体户;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可申请迁往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对于经动员仍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或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人员,各人才类集体户设立单位要予以登记造册,供核查比对时使用。
2.核查比对阶段(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各人才类集体户设立单位对落户人员的出入境、婚姻、房产、就业、纳税等情况,要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登记信息逐人开展核查比对,掌握实际情况。经核实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拥有本市产权房、用人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各人才类集体户设立单位要再次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动员本人主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同时,要统计户口滞留人数,并编制人员名册。
3.整顿清理阶段(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对于符合政策主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员,要做好服务与保障;对于户口仍滞留在人才类集体户的人员,各人才类集体户设立单位应编制名册,报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人口办,统一将其列为控制户口,对其户口、出入境管理等事项停止办理。
三、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要求
(一)完成社区公共户设立工作。自2014年1月1日起,人才类集体户不再新增落户人员。对于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的人员,统一落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纳入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及区、县人口办应积极争取本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支持,督促尚未设立社区公共户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社区公共户设立工作。社区公共户地址应选定实体地址,可在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社区公共户地址。
(二)建立健全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制度规范。2014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拟落户社区公共户的人员,由市人保、教委、民政等部门开展进沪条件审核,公安机关加强对落户社区公共户人员的落户审批工作。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要结合现有落户审批管理规定,制订下发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并做好与本市人保、教委、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
(三)做好户口审批岗位民警增配和培训等准备工作。2014年1月1日起,拟落户社区公共户人员将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分(县)局、市局审批。据测算,本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将在原有5-6万份材料的基础上每年新增约3万份材料的受理、审批工作。为此,市局人口办和各分(县)局要在现有户口审批岗位民警的基础上,视情增配若干民警,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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