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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结婚登记,可持身份证办理生育登记 安徽就完善生育登记征求意见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14 来源:网络

未办结婚登记,可持身份证办理生育登记 安徽就完善生育登记征求意见

(未办结婚登记,可持身份证办理生育登记 安徽就完善生育登记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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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安在线

  

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完善生育登记制度,优化生育服务机制,健全人口监测体系,日前,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截至9月21日。

  

公民生育子女不再受数量限制

  

2021年12月1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十九条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为配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安徽省曾于2016年5月24日,出台《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该文件规范了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工作。《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受生育数量的限制,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现有政策亟需调整和完善。

  

据介绍,2022年初,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启动生育登记制度改进工作,并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多次下发征求基层意见并开展调研,经过四轮修改后,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可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生育登记

  

现有的2016年出台的《通知》政策中,生育登记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效实施后,准备生育(或已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而《征求意见稿》中的生育登记对象为: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在本省长期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在本省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

  

根据《征求意见稿》,登记时所需材料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

  

对于不在本省医疗机构生育的对象,还应当提交其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已入户的,可提供户口簿。

  

可现场办理也可通过“皖事通”办理

  

办理方式更加便捷,根据《征求意见稿》可以现场办理也可网络办理。网络办理时,登记对象通过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手机“皖事通”APP或有关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填写提交“安徽省生育登记表”,上传相关材料后,形成电子生育登记凭证。

  

电子凭证可实时调取使用,或到全省任一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行政窗口)或居住地村(居)委员会,经核对身份,打印领取生育登记凭证。

  

登记对象选择现场办理时,携带相关资料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网上填写“安徽省生育登记表”。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一般自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形成电子生育登记凭证,直接打印领取。暂时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

  

建立户籍地与居住地协查制度

  

对于未进行生育登记的,办理机构(管理地为主,其他为辅)可帮助完成补充登记。办理机构可充分利用入户或服务采集,利用我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住院分娩、预防接种等相关信息系统采集,及时掌握群众婚孕育信息,将相关结果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未进行生育登记的,完成补充登记。

  

《征求意见稿》表示,我省将建立建立户籍地与居住地生育登记信息核查、协查和通报制度。登记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核实工作。

  

自接到对方核实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应当在办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登记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

  

首接责任制完善人口监测制度

  

为便民利民,《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卫健部门要公开生育登记的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落实首接责任制,严禁推诿扯皮,做到全程服务、一办到底。

  

我省将做好“出生一件事”联办相关工作。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多个事项联办相关工作。

  

在办理生育登记时,需及时核实更新,把生育登记和出生信息统计作为出生人口监测的重要途径,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供信息支撑。

  

我省将推进建立健全生育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公安、民政、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合作,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将孕产妇信息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并与安徽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共享,确保生育登记”应录尽录”,提高生育登记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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