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工作的通知)
根据《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2021年版)》有关规定,开展2021年度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纳入以下单位范围并且符合个人条件之一的人才,经认定后,可由单位集中提出申请、享受人才租房补贴。
(一)单位范围
人才租房补贴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徐汇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优先保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经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认定的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或重点投融资机构;
(2)申请时前两年度任一年度的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传统型金融机构,如证券营业部、保险公司等;
(3)申请时前两年度任一年度的税收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创新型金融机构,包括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
(4)其他符合徐汇区金融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发展前景较好的优质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及纳入区上市企业服务名录库并进入上市申报阶段的企业。
2.经区商务委认定的存量或新引进企业
(1)申请时上一年度的总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
(2)申请时上一年度的总税收未达到1000万元,但列入徐汇区重点支持产业,并是以下类别之一单位的:
第一类,优质外资企业: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和其他优质外资企业;
第二类,行业标杆企业:优质央企等国企、标杆民企、优质上市公司和其他具有行业(含细分行业)领先水平的优质企业;
第三类,优质新兴企业:市场前景良好、附加值高、示范性强的优质新兴企业;
第四类,重点合作机构:与徐汇区有良好战略合作关系,并对徐汇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园区、楼宇等建设运营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3.经区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或机构
(1)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承接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技战略项目,且主要创新活动和领衔团队位于徐汇区内的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及创新主体;
(2)信息产业类及生命健康类重点企业:在行业内的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3)获得市级以上资质认定的科技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上海市软件企业;
(4)双创载体内重点科技企业:从科技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获得上海市毕业企业证书的企业;
(5)产业联盟、新型研发机构及科技服务机构:区域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联盟、协会等社会组织,技术转移办公室、创新转化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以上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区信息产业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区智慧城区建设重点单位;注册在徐汇区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产业综合服务部门;科技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产业载体运营主体。
4.经区司法局认定的律师事务所
(1)申请时前两年度中任一年度的税收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2)申请时上一年度为徐汇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突发事件提供左边法律右边服务且成效明显的律师事务所;
(3)申请时上一年度律师人数在30人以上、为徐汇社会公益服务方面贡献突出的律师事务所。
5.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青年创业企业
(1)经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并入驻区域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
(2)经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博士后企业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入驻企业;
(3)申请时前三年度内,参加过国家级、市级或相关区级创业大赛并获胜的优秀创业企业。
6.经区建设管理委认定的建筑、设计及监理企事业单位
(1)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
(2)在领域内有广泛认可度,参与市、区重大工程建设的建设、施工(总包)、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
(3)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bim技术、海绵城市等建筑业新技术推广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4)获得“鲁班奖”“白玉兰奖”等荣誉称号项目的参建单位;
(5)为徐汇城区建设管理作出重大贡献的事业单位。
7.经区文化旅游局认定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1)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税收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文旅企业;
(2)对徐汇打响“海派之源”文化品牌、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文化院团、文化机构;
(3)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在扩大徐汇文化和旅游消费方面有较大贡献的特色文化企业、优质旅游企业。
8.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授予相关称号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2)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事业单位;
(3)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申请时近三年获得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称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企事业单位;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徐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上海市政府引进,或徐汇区政府重点引进并经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且在徐汇区落户的国内外头部运营服务机构;
(5)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机构。
9.其他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认定的,具有一定区域贡献的优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个人条件
1.商务(金融):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由企业推荐的在企业中承担核心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人才、业务骨干及技术专才等;本区急需紧缺专业的高技能人才,学历条件可做适当放宽。
2.教育: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区教育系统内从事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
(1)获得区教育系统及以上级别人才称号的教师;
(2)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3)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者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在沪双一流大学以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教师;
(4)部分紧缺学科教师可以适当放宽标准。
3.科技: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研究生以上学历,且从事科研工作或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4.左边法律右边服务: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左边法律右边服务从业人员。
5.青年创业: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企业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6.建设管理: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工程技术序列中级及以上职称,在建筑、设计及监理企业和徐汇区城区建设管理事业单位中任职的经营管理人才、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等。
7.文化: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旅市场和发展产业等工作,在企业和机构内担任核心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
8.卫生健康: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区卫健委系统内从事管理和专业事务的卫生健康工作人员:
(1)二级医疗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等机构中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2)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3)二级医疗机构中具有博士学位,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等机构中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
(4)紧缺专业(包括超声医学、口腔医学、儿科学、妇产科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全科医学、中医学、临床康复医学(不含康复治疗师)、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等公共卫生相关专业等)人员。
9.知识产权: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科研工作或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10.经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各类优秀人才。
二、受理平台
三、补贴标准
人才租房补贴分为2000元/月、1500元/月、1000元/月三档。补贴分档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核定额度内,按照不同行业的单位条件和个人条件自行确定。
四、补贴原则
(一)根据徐汇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工作实际,由区人才办统筹确定补贴的资金总额,并实行排序轮候制度。原则上每单位每年申请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当年度最多不超过30人。
(二)申请人才租房补贴的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上海中心城区包括: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以及闵行区、浦东新区的外环内城区(闵行、浦东新区外环线以内的城区)无产权住房,且以人才本人名义在本市区域内租赁住房并按规定进行租赁备案登记,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则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方补贴。
(三)采取先租赁后补贴的方式,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每次审批上一年度的租房补贴。经区人才办认定的优秀人才累计补贴时限不超过60个月,其他人才累计补贴时限不超过36个月。
(四)鼓励用人单位对人才住房进行资助,单位能够对人才租房补贴予以一定比例配套的,在申请人才租房补贴时优先考虑。人才租房补贴的最低核定标准为1000元/月。
(五)同一申请人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徐汇区人才公寓。
五、申报材料
(一)《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单位汇总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徐汇区人才租房个人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中国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非中国籍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产权住房证明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复印件)等证明租赁事实材料;
(五)申请人交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六)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受理流程
相关申请单位可根据公布的单位和人才条件,于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陆网站,进行单位网上注册,选择任一受理平台进行材料递交及申报。平台不接受个人申报,各申请单位也不得在多平台申报。申请材料受理后,区人才租房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将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党建汇”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公示。同时,申请单位应对当年获得人才租房补贴人员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发放人才租房补贴。
七、考核监督
(一)区人才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对享受租房补贴人才的工作业绩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徐汇经济社会的贡献度予以跟踪,提出是否进行后续资助的意见。
(二)获得租房补贴人才个人或家庭购买房产、工作调离本区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才所在单位外迁出本区的,应当及时告知平台主管部门,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今后不得在本区申请各类人才政策,并追回已发放的租房补贴。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租房补贴申请资格。
(五)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组织或个人。
徐汇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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