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申领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申领)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申领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申领
服务对象
非深户籍人员(不含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办理:
一、同时符合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
1.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2.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
三、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近期(5年内)数码照片图像号
口头或书面提供图像号即可,不需图像回执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验原件
填报须知
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五年内拍摄的数码照片图像号。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临时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受理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申请条件能够通过系统初验。
网上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办居住证流程
1.申请。申领人应当使用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报个人信息,选择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完备并通过系统初核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公安、人社、教育等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公安机关根据反馈的核实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开始制证。
4.领取证件。领取证件时,申领人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其申请时选定的居住证受理点领取。居住证受理点应当核验申领人身份,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深圳经济特区与居住证业务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或者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发放证件。
备注:提交办证资料时可选择通过邮局快递服务领取居住证(需按照系统提示上传办证人及其身份证的照片,并通过受理点实名认证审核),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如该申请通过各部门信息核实环节,但因照片问题未通过实名认证被退回的,需要在15天内根据提示重新上传照片,逾期将终止办证流程。
(二)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流程
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应当先到所在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学校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应当及时开通居住证代办账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齐的材料。帐号开设完毕后,办证流程如下:
1.申请。用人单位和学校应当使用代办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申领人身份信息,并提交系统初核。
2.受理。经系统初核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学校组织申领人核对、补充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等内容,打印申请表经申领人签名确认后提交系统,系统受理成功后出具代办受理回执。
3.审查。公安、人社、教育等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公安机关根据反馈的核实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开始制证。
4.领证。用人单位、学校凭代办受理回执和经申领人签名确认的居住证申请表,到受理点领取代办的居住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提交申请。
2.受理。受理点应当对申领人是否符合办证条件进行初步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公安、人社、教育等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公安机关根据反馈的核实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开始制证。
4.领证。申领人可以凭受理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件,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5.居住证被注销后再次申领居住证的与此流程相同。
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11-01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经济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科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委)、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南京关区各海关,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特制定《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持证人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综合管理部门。省公安厅负责空白《居住证》的印制和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落实持证人享有的相关待遇。
第二章
证
件
第四条
《居住证》分为主证和副证两种,分别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申领。《居住证》载有居住证号码、有效期、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省内住址等信息以及持证人照片。主证另载有随行家属信息,副证另载有主证持有人姓名、主证编号、与主证持有人关系等信息。
证件套印省公安厅公章,盖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及《居住证》专用钢印。
第五条
《居住证》号码由5位英文字母和13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为:
第1位为证件类型,Z表示主证,F表示副证;
第2至4位为国家(地区)代码;
第5位为发证单位;
第6至13位为出生日期;
第14至18位为流水号。
第六条办理《居住证》不收任何费用,所需工本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三章
申
领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所在单位在江苏留学人员创业网上注册后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预审后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直和中央驻苏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审核与证件打印、发放;各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与初核,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后打印、发放证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符合领取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居住证》;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九条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需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非本省户籍(包括外国国籍、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港澳台户籍、国内其他省份户籍等情况);
(二)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
(三)每年在本省工作(创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具有海外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或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获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的非本省户籍海外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直接按规定程序申领《居住证》。
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省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部)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可不受学历和在本省工作时间的限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居住证》。
第十条
申请《居住证》须交验和提供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可在网上填报时生成并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其他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细则第九条第
(四)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拥有外国国籍的交验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在国外永久〔长期〕居留的交验护照、国外居留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未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内身份证件,港澳居民交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内公民交验居民身份证);
(六)已婚者的结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居住地住所证明(包括申请人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住所证明等);
(八)有效健康状况证明(6个月内有效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省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九)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本省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十)与本省内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获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者还应交验和提供获得资助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居住证》主证申请成功后可为其非本省户籍的随行配偶及未满18周岁(以申请时的实际年龄为准,下同)的子女申请《居住证》副证,申请时须交验和提供本细则第十条第
(一)、
(二)、
(五)、
(六)、
(八)款规定的相关材料;随行子女还需交验和提供出生证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依据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为5年。《居住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申请者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期限或在本省工作(创业)的期限。《居住证》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居住证》主证的有效期限。
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如遇持证人在国(境)外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回国(来华)后的30日内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换发新证。续办《居住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可在网上填报和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与本省内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工作单位、居住地、身份证件号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就变更事项进行网上申请并持变更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及时登录江苏留学人员创业网进行挂失,并携有关材料(如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挂失满15日仍未找到证件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办新证。
第十五条
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一)有效期满未续办的;
(二)取得本省户籍的;
(三)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结束在本省工作(创业)的;
(四)使用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居住证》主证失效,主证持有人配偶及子女所持《居住证》副证即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失效及作废的《居住证》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收回并交发证机关注销。已注销证件由发证机关暂时保存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集中后统一交省公安厅处理。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七条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来本省工作,可以免办就业许可证,凭《居住证》直接办理就业证。
第十八条持证人可以受聘在本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单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外国国籍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可参与本省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并担任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
具有中国国籍的持证人到事业单位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办理调配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采取“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等多种办法,为事业单位聘用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编制保障;没有进人计划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追加;符合条件的,可在岗位职数内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如无空缺岗位,由其主管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增加岗位。受聘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居住证》可作为持证人在本省投资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外国国籍、永久(长期)在国外定居或港澳台地区的持证人兴办企业,可持《居住证》直接申办外资企业的工商登记,不再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免于公证、认证;永久(长期)在国外定居的持证人,也可持《居住证》选择申办内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持证人创办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其企业在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时,应向当地政府科技或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确认,并向主管税务局办理项目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拥有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外币资金,可凭《居住证》,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手续;在本省创办外资企业取得的合法人民币利润需汇出境外的,可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手续;如其企业发生转股、清算等事项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持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在本省创办的企业可自由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省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科技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向其领衔的项目倾斜。政府主导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和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持证人投资兴办的初创企业。对持证人承担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创新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大专项。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可自愿参加本省的各种学术组织以及国家、省有关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可根据国家、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条件的,可报名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予以注册登记;参加职称评审以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试外语、计算机。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在江苏省内海关视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持证人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的通关便利。
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持证人,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境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海关可凭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和《旅客申报单》免税验放;进境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依据有关规定审批,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免税验放;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持证人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办理进出境物品申请和通关时,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及时办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
第二十四条对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聘用的持证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奖励,奖励金额为持证人上在当地税务部门所缴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的40%,当地的奖励总额原则上历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主要用于其在本省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初预算中安排专项奖励经费,专项奖励经费超支的,予以追加,年末结余全额收回。申请奖励的持证人须在每年4月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商、地税部门审核持证人提供的资料,并按规定于每年6月底前将奖励经费核拨至持证人银行账户。每年8月底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当奖励发放情况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并提出下一奖励资金预算。
第二十五条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换发、补发护照,申请往来港澳地区或台湾地区通行证和签注;具有外省户籍的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居住证》在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具有外国国籍的持证人及其外国国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凭所持有效外国护照、签证和《居住证》申请长期有效居留许可或多次“F”(访问)签证;在江苏投资、任职等需永久居留的外国国籍持证人,可在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持证人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享受当地居民同等信贷、税收等政策,房产建设部门及时为其办理产权登记和发证手续;未购买自住房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特定的人才公寓(专家楼),也可优先安排人才安居工程和公共租赁住房;自行租房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租房补贴(含双方商定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参加工作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转移接续、享受待遇等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为持证人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予以解决。
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买或租赁自住房时,可以一次性或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开工作所在地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情况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地就医确定一批定点医院,并由省卫生厅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定点医院应采取措施为持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优先挂号、检查、治疗等服务内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人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当地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即时结算。
第二十九条持证人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应按照“就近居住地入学”的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办理入学(园)手续;在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可依据其学业成绩,经学校测试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读学校。持证人拥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时,可享受“优录”待遇,即在进入高校投档线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报考省内高校时,在达到规定的招收外国留学生条件下,准予优先录取。
第三十条持证人可凭《居住证》和下列身份证明在本省公安机关申请机动车牌和机动车驾驶证:外国人提交其入境时的护照;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居民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境内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
持证人凭《居住证》可以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内登记住宿。
第三十一条持有《居住证》副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及其子女,可享受本细则第二
十、二十
二、二十
五、二十
七、二十
九、三十条规定的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并由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居住证申领问答
1.哪些是办证对象?
答: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居住证》由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发放;在居住地就读、就医、探亲人员及按照有关规定引进、交流的人员不需申报居住登记和领取《居住证》。
2.居住证在哪里办理?
答:为方便群众办理,南宁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等分别设立了居住证受理点,申请人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受理点申请办理居住证。
3.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前居住地址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人年内彩照1张(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4.办理居住证是否收费?
答: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签注,首次申领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不收取费用。居住证遗失、损坏或者居住证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补领、换领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需要缴纳证件工本费。
5.已取得暂住证的人员,是否要重新领取居住证?
答:居住证推行实施前已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以前往现居住地受理点,凭有效的暂住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免费换领居住证。
6.为什么居住证要求每年签注一次?
答:每年签注一次可以证明持证人在居住地是否连续居住,确保居住信息准确、完整,实现居住证长效延续性管理。尤其是一些社会福利待遇与居住年限挂钩的,需要通过每年签注来证实其居住行为的延续性。
逾期不办理签注或者不如实提供签注信息的,将自动中止其居住证使用功能。居住证中止使用功能后,仍需要在本市继续居住的,应当按
照规定申请重新启用原居住证,连续居住时间从重新启用之日起计算。
7.为何要及时变更居住地住址?
答:南宁市对流动人口的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作了规定。主要考虑:一是服务发展的需要。加强流动人口实际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有利于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底数和分布,科学分析流动人口数量、结构和趋势,盘活人口信息资源,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发挥人口信息资源服务科学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二是服务群众的需要。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流动人口在不同居住地享有的权利待遇也不均等。及时确认流动人口的居住状况,便于流动人口及时享有居住地的公共服务,从而使流动人口空间转移和同步享有权利待遇有机衔接。
8.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时限及要求?
答: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要在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
居住证办理流程
1、申办人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2、提交相关材料
3、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发给居住证领取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通知应补齐的材料
4、20个工作日内,申办人凭居住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领取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申领须知
一、受理条件
有本科以上学历(无年龄限制,只要退休前1年)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具有高级职称),符合上海市引进人才开发目录所列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的国内人员。
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在外省市分支机构招聘的外省市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二、申请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填写《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简历从读大学时起,表格第3页申领人签章、公司或代表处盖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需验证)、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市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如果所购房产权证还没有领到,则提供目前住所证明资料。◆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6、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7、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
8、派遣代表处员工还需签订岗位协议书、派遣单位与员工的派遣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9、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10、近3个月中任何一个月的个调税单原件
11、婚姻状况
A、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B、离婚: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1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13、随员证:
A、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沪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父母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
B、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沪全日制学校就读证明)、父母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
C、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14、告知个人档案保管的具体地址及电话。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3、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收费情况:
1、验证费
2、服务费
居住证到期续办提供材料须知
居住证到期须提前两个月申请续办,如首次办理时材料无变化的提供以下材料,有变化的须提供变更材料复印件、原件
一、申领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填写《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简历从读大学时
起,表格第3页申领人签章、公司或代表处盖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距居住证有效期截止后的2个月以上有效期,如居住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5月2日,那么劳动合同的的有效期为2007年7月2日之后)。具有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
4、派遣代表处员工还需签订岗协议书、派遣单位与员工的派遣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5、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如果所购房产权证还没有领到,则提供目前住所证明资料。◆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6、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7、婚姻状况证明:如与首次申领时不同请提供相关的证明
A、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B、离婚: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8、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本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注明密码)和居住证有效期内最近一年(如2008年7月到期,那么需要提供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的税单)的在沪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证明
注:1)大专学历的税单在2008年4月前的税款要在20元以上(含20元)
2)如因失业提交不出税单、社保缴纳记录: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就职单位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本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XXXXX,由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处于失业状态,没有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现已在本公司工作,承诺等XXX居住证续办审核通过后立刻为其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特此承诺。XXX公司X年X月X日)。
9、随员证:
A、子女随员证:提供子女居住证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沪全日制学校就读证明。
B、配偶申报随员:配偶居住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注:如果在首次申领居住证时没有申领随员证的,请按照随员证首次申领的办法提供资料。
二、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收费情况:
1、服务费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随员及挂失、补办须知
需由申领人本人凭身份证或者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申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代理申报。
一、单位变更
1、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
2、通知联原件、复印件
3、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派遣代表处员工还需提供岗位协议原件、派遣协议原件复印件;
4、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在外省市分支机构招聘的外省市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住所变更
1、居住证复印件;
2、本市的住所证明: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居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三、增加随员
增加随员一般应在居住证到期续签时同时提出申请,除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外: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读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在读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
四、其他信息变更
更改个人身份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统一印制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和更改后的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五、补开副联通知单
1、居住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出具遗失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挂失
1、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挂失申请。
七、工本费
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重新制卡需缴费人民币25元。
八、受理地点
申领人应向原受理点提出申请。
申领
一、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
2、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2004年9月29日)。
二、申领对象
居住在本街道、镇(乡)辖区内的境内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1、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2、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投靠就读人员)。
三、申领地点
来沪人员现居住地所属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居住证受理点。
四、申领材料
来沪人员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3、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4、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关人员还应当提供其他材料:
1、从业人员
(1)本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还须提供特种岗位上岗证书。
(2)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2、投靠、就读人员
(l)属于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投靠子女或父母的,须提供
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就读的,须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3)来沪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须提供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领手续
1、来沪人员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申领材料,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
2、来沪人员交验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来沪人员补齐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应出具《上海市居住证申领回执》。
3、来沪人员到指定地点确认《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拍照。
六、收费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为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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