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政策解读)
为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发放工作,我市2017年9月1日印发实施《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近年来实施情况,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对《通知》进行修订,制定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现就政策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奖励补贴发放条件是否有变化?
没变化,但对全职工作等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
1.申请人在深圳全职工作。申请人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下同),因政策原因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
(1)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2)非因履行深圳全职工作需要,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3)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深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4)在深圳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的;
(5)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及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3.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请人属于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5.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奖励补贴:
(1)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6.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承诺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三者一致,且在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不存在本通知所列“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以及“不得申报奖励补贴”的各类情形。
二、奖励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否有变化?
没有变化。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
三、奖励补贴的发放方式有什么变化?
有变化。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计算(任期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不满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四、奖励补贴应当如何申请?
奖励补贴应当在每个任期年度期满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其中,首次申请且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12个月的,可在获得高层次人才认定(确认)满3个月后提出。
五、工作经费的发放方式有无变化?
有变化。工作经费应当在获得杰出人才认定后24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杰出人才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9个月。
六、奖励补贴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1.《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
2.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报承诺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记录期间须包含拟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
4.国(境)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5.创业类人才,提供所在企业的纳税记录。
七、工作经费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1.《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请表》;
2.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报承诺书;
3.与全职在深圳工作的杰出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杰出人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八、申请奖励补贴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奖励补贴是否发放?
申请奖励补贴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奖励补贴不予发放。
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且未领取异地人才奖励性补贴的,其在异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月数不予扣除:
1.申请人已在深圳创办企业,因拓展异地业务需要,担任异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且在异地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小于在深圳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额。
2.申请人从异地企业离职与该企业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期间领取竞业补偿金的。
3.申请人属于异地事业单位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或停薪留职人员,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的。
4.申请单位为异地事业单位下属或管理机构,办理了申请人原单位所属人事组织部门的任命手续,且办理了深圳市对应部门任命备案手续的。
九、对于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
1.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尚未发放,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如已发放,还应当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并对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将不良记录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对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可要求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补充提供申请人工资流水、出入境记录、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员工名册、银行流水、单位纳税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违反诚信承诺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申请人和所在单位的申请资格,并对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已发放的奖励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应当全额退回或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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