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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购房入户申请“三个月有效期” 过期不受理

栏目:深圳入户资讯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02 来源:网络

深圳购房入户申请“三个月有效期” 过期不受理

(深圳购房入户申请“三个月有效期” 过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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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宝龙两区国土部门受理证明书申请时间截至2006年9月30日

  公安部门受理入户申请时间截至2006年12月31日

  龚先生早期来到深圳创业,2003年便在深圳龙岗区买了一套三房的房子。当时开发商承诺有购房入户指标,3个月内有效。当深圳市公安部门发布受理购房入户申请时间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消息后,龚先生希望了解“户口指标”情况。为此,记者采访了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

  “三个月有效期”过期无效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答复说,按规定,购房者自取得购房入户证明书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向公安部门提供申报蓝印户口所必备的材料,过期不受理。为严格执行市政府上述规定,龙岗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2月9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购房入户申办时限的通告。规定凡持有2003年7月9日前规划国土部门签发的《购房入户证明书》,并没有注明三个月办理时间的购房者,应自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办蓝印户口,逾期不予受理;凡持有2003年7月10日以后规划国土部门签发的已经注明三个月有效的新版《购房入户证明书》的购房者,应在有效期内申办蓝印户口,过期不予受理。

  遗留问题解决时间截至今年12月31日

  购房入户政策在2003年4月30日停止。但在这之前,已经取得购房入户资格的个别购房业主因种种原因没有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购房入户证明书。为此,2006年1月23日,深圳市政府多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宝安、龙岗两区购房入户遗留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宝安、龙岗两区国土部门受理购房入户证明书申请时间为2006年9月30日,深圳市公安部门受理入户申请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凡具备购房入户资格、入户证明且在有效期内,都可以办理。

  办理手续各有不同

  对于已办理蓝印户口仍未申请蓝印转常住户口人员,也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备齐相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过期作自动放弃入户指标处理;对于购房仍未办理购房入户证明书,但仍需办理入户的人员应在2006年9月30日前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区国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2006年12月31日前备齐相关资料到公安部门申请入户;对于因开发商或其他原因造成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地产证》导致无法办理入户的,在区国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申请入户人员可备齐入户证明书等资料,在2006年12月31日前送达公安部门审批入户。已取得购房《入户证明书》的,仍严格按照3个月有效期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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