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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户担保证明书范本.doc

栏目:深圳入户资讯 人气:0 发布日期:2023-02-10 来源:网络

深户担保证明书范本.doc

(深户担保证明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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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户担保证明书范本

  1.深户担保或者房产担保需出具什么证明

  经济担保书

  担保人:被担保人:

  一、担保人情愿为作经济担保。

  二、被担保人在公司聘用期间,若消失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货款(物)不还,劳动合同违约等行为给公司形成经济损失,本人无力偿还的部分由担保人担当并担任偿还。

  三、担保人概况:

  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地址:

  邮编及联系电话:

  四、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

  五、担保人签字盖章:

  六、请担保人工作单位证明其担保资历的真实性:

  担保人工作单位担任人签字盖章:

  担保人工作单位盖章:

  填写时间:年月日

  备注:

  1、请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担保挨次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人员,员工的经济担保人应依此挨次选择,担保人应有固定收入。

  3、担保人工作单位只为担保人的担保资历的真实性作证明,不负任何经济责任或连带责任。

  4、担保人工作单位对担保资历的真实性证明时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人事部门章。

  2.深户担保或者房产担保需出具什么证明深户担保或者房产担保需出具的证明:1、请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担保挨次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人员,员工的经济担保人应依此挨次选择,担保人应有固定收入。3、担保人工作单位只为担保人的担保资历的真实性作证明,不负任何经济责任或连带责任。

  4、担保人工作单位对担保资历的真实性证明时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人事部门章。担保人即保证人,依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务人商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权时,保证人根据商定履行债权或者担当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权力量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务人既是主债的债务人。

  这里的-根据商定履行债权或者担当责任-称为保证债权,也有人称保证责任。保证人资历的特别规定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权力量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力量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本人没有代偿力量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运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别形态。

  因而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运营户。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运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供应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供应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运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状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供应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状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3.深户担保是什么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进出境运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涵等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肯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对进出境海关事务的担保制度,从本质上讲,是海关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进展和科技文化沟通的措施,有利于既保障国家利益不被侵害,又便利进出境运营业务,促进对外贸易提高效率。同时,担保制度对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也将产生较强的制约作用,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按时履行其承诺的诸如补充单证、补缴税款、按规定复出(进)口等义务。

  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1.基本适用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供应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供应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顺应的担保后放行。在通常状况下,下列情形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而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充有关单证的;(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4)应

  纳税货物,收发货人恳求缓缴税款的;(5)暂准(时)进出口货

  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

  未放行的货物临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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