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养老保险相关问题解答(待遇+转移+退休),你有困扰吗?
(关于深圳养老保险相关问题解答(待遇+转移+退休),你有困扰吗?)
关于深圳养老保险相关问题解答(待遇+转移+退休),你有困扰吗?
养老保险是我们退出劳动岗位后的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因此我们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需要认真对待,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养老保险(待遇+转移+退休)的问题。
待遇:
1、上半年退休与下半年退休的,其养老保险待遇在计算、调整方面的区别?
答: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每年的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月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每年的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买满15年社保后,深户和非深户人员退休后领取社保金的区别是什么?
答: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与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历年缴费水平及其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密切相关。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即可申请办理退休,根据我市现行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深圳户籍人员可以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非深圳户籍人员不享受。
4、归侨员工领取退休金时有什么待遇?
答:根据养老保险第二十五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归侨身份的参保人,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
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5、从事特殊工种的员工,连续工作时间已达到特殊需要工种的退休条件的,如果失业了,还可以享受特殊工种退休的待遇吗?
答:可以。但员工应密封保管好档案,在达到特殊需要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向社保中心养老窗口提供。
6、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具体计发标准是什么?
答:(一)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点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减去二十五后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上百分之三十。
(四)调节金:每月三百元;
统筹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7、深户籍员工70年代就在深工作,那在深没有开展养老保险之前的工龄如何体现在他的退休待遇上?
答:该员工在深圳市未开展养老保险之前,其在深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经社保机构审核档案后)
8、本市户籍员工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在深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9、员工死亡后,其个人帐户的余额怎么处理?
答: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依法继承。
10、员工非因公死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待遇补偿手续,所产生的后果有哪些?
答:参保人依法不应当享受或者超出其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予以追回;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处以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在退休后的待遇上有何异同?
答:是相同的。
1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计算?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13、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应如何办理待遇结算:
答:(一)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住房个人账户积累额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到养老保险窗口结算,款项直接通过银行转帐到死者或继承人,供养亲属个人的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内。
(二)申请人须确认:本表格所填内容真实准确,所填写的居住地址和通信方式可靠无误。如不如实填报或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申请人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三)死者为在职人员的需单位盖章确认:死者为退休和失业人员的不用单位盖章。
(四)办理手续时,须提供: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接辣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原件(一式一份);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死者本人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如死者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均不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复印件(验原件)和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中基一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如列者继承人不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继承人中有一方无人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缺席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方是死者供养亲属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死者供养亲属基1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的继承人目继承人有多名、继承人间又无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需提供每名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
5.有供养亲展的,如供养亲属与死者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应提供供养亲属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如供养亲属与死者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另须提供说明供养关系的公证书原件一份;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14、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死者个人帐户余额有无时限要求?
答: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其死亡后六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
转移:
1、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问是否可以转回其户籍所在地?参保人员的退休地如何确定?
答: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深圳,而在户籍所在地的,将深圳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其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深圳的,且在深圳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深圳,各地累计的参保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在深圳办理“延缴延退”。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也不在深圳的,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各地的养老保险年限累计仍不满15年的,在该参保地办理一次性待遇领取手续。
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也不在深圳的,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不满15年的或选择按户籍地规定“延缴延退”。
2、调入深圳后,原在内地的特殊工种连续工龄深圳是否承认?
答:原在内地从事特殊工种的员工,可以根据档案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工种的年限,隶属的行业,部门,按照国家劳动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目录来认定。
3、员工以招工的方式迁入深圳后,其内地的连续工龄还有用吗?
答:招工方式迁入深圳的员工,其缴费年限以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为准,如按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与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4、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到外市吗?
答:可以的。具体办理如下:1、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参保缴费凭证;2、持参保缴费凭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退休:
1、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问是否可以转回其户籍所在地?参保人员的退休地如何确定?
答: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深圳,而在户籍所在地的,将深圳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其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深圳的,且在深圳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深圳,各地累计的参保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在深圳办理“延缴延退”。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也不在深圳的,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各地的养老保险年限累计仍不满15年的,在该参保地办理一次性待遇领取手续。
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也不在深圳的,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不满15年的或选择按户籍地规定“延缴延退”。
2、是否从事过特殊工种的员工都可以提前退休?
答:不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
3、女干部下岗后,可以按工人身分办理退休吗?
答:女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现岗位”按工人认定,即其可在年满50周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女干部现劳动合同明确了岗位身份为非管理岗位且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2.女干部失业、下岗或已与最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3.女干部已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
4、企业员工退休后,职别上工人还是干部,对退休金有影响吗?
答:企业退休金的多少与职别没有关系,不管是工人还是干部,其退休金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
5、本市户籍员工在异地工作期间参加的养老保险,深圳承认吗?
答:具有本市户口的在异地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我市的,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承认。
6、员工应何时办理退休手续?
答:在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到社会保险机构养老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7、办理退休手续后,员工的档案何时领取?
答:在退休员工签领《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的同时就可以领回员工档案材料.
8、深圳户口的员工退休后的过度性补助是如何计算?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过度性补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过度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
9、按广东省转移办法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的非深户员工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广东省转移办法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的非深户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最后参保地为深圳,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但在广东省内的累计缴费年限(含政策性一次性缴费形成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建立视同缴费帐户的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
(3)将其它省份或省内其它统筹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后,与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10、员工退休后,退休金会调整吗?
答:会。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1、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后,员工在什么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员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时。可以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1)正常的退休年龄:男(干部和工人,下同)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2)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45周岁;(3)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4)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时有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5)女干部失业后可改按女工人身分退休年龄:50周岁。
12、非深户员工按广东省转移办法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在深圳实际缴费不满10年,但在广东省内的累计年限(含政策性一次性缴费形成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建立视同缴费帐户的缴费年限)满10年
3.将其他省份或省内其他统筹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后,其在其他省份的实际缴费年限或省内其他统筹区的缴费年限与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13、非户籍员工能否在深圳办理病退吗?
答:退休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非本市户籍的员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在深办理病退手续。
14、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15、退休人员首次办理退休证要怎样办理?
答:退休人员须在拿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书》后,可到办理退休所属的养老窗口办理退休证,提供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社保卡及身份证办理即可。
16、退休人员可以到哪里办理变更银行账号?
答:退休人员到最后一个参保地的养老窗口办理变更,由本人办理。
17、退休人员需每年到社保机构按指纹吗?
答:离退休人员每年应在相应月份内向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在退休月前三个月内,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出生年月前三个月)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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